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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垫的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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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垫的产品特点

发布日期:2017-07-22 作者:www.sdshuangying.com.cn 点击:

医用气垫

    医用气垫是医生常用到的一种防护工具。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规,保障射线防护器材使用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维护用户的利益,促进射线防护器材的开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射线防护器材的生产、销售、研制和使用单位。对射线防护器材的防护质量,实行两级监督管理。“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国射线防护器材实行统一的防护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和仲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其认可的市级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射线防护器材实施防护监测、监督管理。

    对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监测与评价,应贯彻放射防护最优化和为生产、应用服务的原则。在监测产品防护质量的同时,为生产厂家提供有关信息,使之有利于生产更多、更好,有实际推广价值的防护产品,为全国射线防护工作服务。凡生产射线防护器材的单位,试制、仿制或改制射线防护器材产品,必须向“监测中心”提交“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申请书”,提供测试样品和有关资料。由监测中心测试合格后,发给“产品防护质量合格证书”,方可定型生产和销售。

    生产厂家定型生产的防护器材产品,必须接受所在地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对批量产品防护质量的常规监测。其监测方法按“监测中心”制定的统一监测规范进行。暂无监测条件的省、市由所在地省、市放射防护部门提请“监测中心”监测。常规监测抽检样品的数量,可比照工业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器材生产厂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向“监测中心”申请型式试验。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2年应不少于1次;间隔1年以上再投产时,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型式试验的抽检数量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执行。暂无产品标准者,由“监测中心”比照工业产品型式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防护性能和结构比较复杂的防护器材产品,由监测中心推荐两个以上的单位,经过6~12个月的试用,由试用单位写出试用报告,“监测中心”根据试用报告及其它性能测试结果,作出综合评价报卫生部备案,对有推广价值者,“监测中心”通过信息管理渠道宣传推广或组织评选防护优质产品,并向广大用户通报。除经以上程序监督防护器材产品的防护质量外,“监测中心”和所在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还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产品防护质量抽检。对不合格者要提出批评,限期改进,不改者向用户通报其产品质量。凡未取得防护质量合格证书的产品不得销售。现已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补办申请发证手续。

  我国的原子能事业兴起于1958年,政府十分重视放射防护工作,先后颁布过三个放射防护标准。现行的标准是1984年12月颁布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下面简称《基本标准》)。《基本标准》是采纳了ICRP第26号出版物提出的剂量限制体系,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为了保证《基本标准》的实施,历年来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次级执行标准,各部门、各地方也颁布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促使我国放射防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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