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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患者射线防护是射线防护中较常见的一种。人们所进行的任何生产实践活动,带来利益的同时,可能均伴随着某些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就是危害作用。问题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否能被公从所接受。辐射对人体有哪些伤害,前面说过,人类一直生活在天然辐射环境中,因此人体对辐射是有一定适应性和恢复能力的。但是,辐射会不同程度地伤害人体的健康。对辐射“无所谓”的态度和麻痹思想都是不允许的。辐射的生物效应有两大类:躯体效应和遗传效应。躯体效应是对受照人体本身的效应,如皮肤烧伤、白血病、甲状腺癌和致死等等;遗传效应是受照人的遗传基因发生变异,影响下一代的健康。
辐射是物质固有的特性,任何放射性元素都在自发地发射某种射线。辐射防护要把人类核活动的辐射危害降低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降低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核工业对辐射防护高度重视。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人们对放射性缺乏认识,像贝可勒尔、居里夫人等科学家都遭受了辐射的伤害。但是,人们很快就认识和重视了这个问题。1928年就成立了国际放射学会。1950年经过改组,更名为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会聚了世界上许多优秀的辐射防护专家,致力于研究辐射防护问题。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们对辐射及其效应的研究与了解,比其他有害物质要深入得多。
为了保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健康,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世界各国对辐射防护实行法制管理,规定了许多限值,如表面污染限值、表面剂量率限值、豁免值等等。
我国在1960年就颁布了第一个辐射防护标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74年颁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74)。后来颁布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和《辐射防护规定》。2002年,我国颁发了《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2003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我国辐射防护接纳国际权威机构的建议和意见,结合我国实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建立和健全管理监督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人员培训上岗制度、事故报告和应急计划制度等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辐射损伤的发病机理和其它疾病一样,致病因子作用于机体之后,除引起分子水平,细胞水平的变化以外,还可产生一系列的继发作用,最终导致器官水平的障碍乃至整体水平的变化,在临床上便可出现放射损伤的体征和症状。对人体细胞的损伤,只限于个体本身,引起躯体效应。而对生殖细胞的损伤,则影响受照个体的后代而产生遗传效应。单个或小量细胞受到辐射损伤(主要是染色体畸变,基因突变等)可出现随机性效应。辐射使大量细胞或受到破坏即可导致非随机性效应。在辐射损伤的发展过程中,机体的应答反应则进一步起着主要作用,首先取决于神经系统的作用,特别是高级神经活动,其次是取决于体液的调节作用。由此可知,高等动物的疾病不能仅仅归结于那些简单的或孤立的细胞中所产生的过程,它包含着十分复杂的过程。
射线作用于机体后,所引起的机体损伤直接与X线剂量有关。以不同剂量照射动物,可以发现当剂量达到一定量时才开始出现急性放射病征象,继续增加剂量时,则可出现死亡,剂量越大,死亡率越高,当增加到一定大的剂量时,则100%的动物发生死亡。因此,X射线防护装置是必不可少的!